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贾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7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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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7051号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贾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贾政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05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隆路21号。负责人:刘庆,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世杰,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蕊,系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贾政,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贾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辽0202民初5568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那 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跃书 记 员 郭嘉霖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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