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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华、王翠平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民终2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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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民终2655号
  • 案件名称

    王春华、王翠平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春华;王翠平;朱军;齐河县家美装饰店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民终26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华,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齐河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翠平,女,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军,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城区。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亮,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洁,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河县家美装饰店,住所地齐河县城区迎宾路南首路东236商铺。经营者:刘旭,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齐河仁里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春华、王翠平、朱军因与被上诉人齐河县家美装饰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1425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王春华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王春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能参加互联网调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春华撤回上诉处理。王春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王春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雪审判员  高晓敏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 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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