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从春、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1022执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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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2执240号案件名称
陈从春、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丹凤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从春;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1022执240号陈从春、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从春与被执行人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20)陕102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支付陈从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0865.74元,支付陈从春被扣发的工资5552元,以上共计66417.74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款项已履行到位,申请人已领取执行款。执行费896元,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2020)陕1022民初784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1022执24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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