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龙、大连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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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521号案件名称
孙龙、大连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孙龙;大连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521号申请执行人:孙龙,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都市海景A座28-1。法定代表人张洪昌,系该公司经理。孙龙与大连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瓦民初字第3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0204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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