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歌库歌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29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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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民初29796号案件名称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渝中区歌库歌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渝中区歌库歌城案件缘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民初29796号 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前郭县法雅商业街B-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177Q6P7U。法定代表人:聂建平,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徐豪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渝中区歌库歌城。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渝中区歌库歌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松原市漫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宁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 楠书 记 员 陈博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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