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继元、李秀杰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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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33号案件名称
杨继元、李秀杰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继元;李秀杰;李洪兆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33号申请人:杨继元,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秀杰,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李洪兆,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杨继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秀杰、李洪兆名下的价值13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杨继元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一套用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继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秀杰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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