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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元、李秀杰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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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933号
  • 案件名称

    杨继元、李秀杰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黄骅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继元;李秀杰;李洪兆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933号申请人:杨继元,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秀杰,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申请人:李洪兆,男,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人杨继元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秀杰、李洪兆名下的价值13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杨继元以自己所有的房产一套用以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继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秀杰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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