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西优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21民初4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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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21民初4159号案件名称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西优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江西优宁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21民初4159号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胡集街道黄海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法定代表人:杨立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嬴珠,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宇,江苏苏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西优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碟子湖中大道莱蒙都会小区商业中心(B-14地块)5办公商业楼**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7YFY52Y。法定代表人:刘成曦,执行董事。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优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孙翠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吴 瑾书 记 员 吉顺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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