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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有师、曹海泉等李玉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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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29民初991号
  • 案件名称

    武有师、曹海泉等李玉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乡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武有师;曹海泉;李玉卿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991号原告:武有师,男,195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曹海泉,男,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被告:李玉卿,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山西省乡宁县。        原告武有师与被告曹海泉、李玉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武有师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有师以与被告曹海泉、李玉卿达成还款计划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有师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有师负担。        审判员    吴王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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