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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清、袁光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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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462号
  • 案件名称

    李克清、袁光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克清;袁光海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李克清,女,汉族,1967年3月1日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袁光海,男,汉族,1969年4月17日生,住四川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2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本金90000元及利息(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清偿结算日计付为准),案件受理费1038元,执行费1266元,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光海银行存款人民币92304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光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唐佳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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