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方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3执恢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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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3执恢259号案件名称
李慧、方湘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李慧;方湘军;谢淑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3执恢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慧,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方湘军,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执行人:谢淑英,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慧与被执行人方湘军、谢淑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慧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李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3执恢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学功审 判 员 李文斌审 判 员 熊 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国会书 记 员 陈兰芝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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