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4执21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4执210号
  • 案件名称

    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郭敬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康县。法定代表人:肖志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郭敬,男,1990年2月出生,甘肃省康县。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郭敬未能履行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224民特13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24528元、执行费1768元,共计126296元。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敬送达执行手续并询问笔录、约定执行期限。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郭敬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郭敬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等其它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8月9日,被执行人郭敬向本院交来执行款25200元及执行费1768元。9月10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双方自愿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陇南市康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2021)甘1224民特13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蹇正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李 谦书 记 员 万起岳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