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泰怡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1执7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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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1执7509号案件名称
重庆国泰怡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国泰怡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泰怡安电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1执750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国泰怡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彭宝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重庆国泰怡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刘贤君,总经理。北京国泰怡安电子有限公司与重庆国泰怡安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79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24705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179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媛媛书 记 员 焦 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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