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邓勇等与高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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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712号案件名称
邓丽、邓勇等与高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邓丽;邓勇;邓艳;邓琴;邓尚敏;邓尚群;邓尚美;邓尚菊;高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712号原告:邓丽,女,199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邓勇,男,200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邓艳,女,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邓琴,女,200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邓尚敏,女,197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邓尚群,女,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邓尚美,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原告:邓尚菊,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原告邓勇、邓艳、邓琴、邓尚敏、邓尚群、邓尚美、邓尚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丽,女,即本案第一原告。被告:高静,女,1982年8月23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2-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东升路边联邦金座第11层全层。负责人:赵亚琴,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翟德春,男,该公司员工。原告邓丽、邓勇、邓艳、邓琴、邓尚敏、邓尚群、邓尚美、邓尚菊与被告高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邓丽、邓勇、邓艳、邓琴、邓尚敏、邓尚群、邓尚美、邓尚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丽、邓勇、邓艳、邓琴、邓尚敏、邓尚群、邓尚美、邓尚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计1125元,由原告邓丽、邓勇、邓艳、邓琴、邓尚敏、邓尚群、邓尚美、邓尚菊负担。审 判 员 陈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魏清云书 记 员 卢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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