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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长福与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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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12号
  • 案件名称

    宋长福与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宋长福;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12号原告:宋长福,男,1964年4月23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怀,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总经理。        原告宋长福与被告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长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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