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福与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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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012号案件名称
宋长福与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宋长福;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012号原告:宋长福,男,1964年4月23日生,住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怀,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东,总经理。 原告宋长福与被告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五环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宋长福撤诉。 案件受理费553.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金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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