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陕0204财保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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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财保41号案件名称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财保41号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米建辉,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发,总经理。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户:xx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三路什字分社账户:xx中存款331402.5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xx)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关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齐商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户:xx、岐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三路什字分社账户:xx中的存款331402.5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177元,由申请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陕西银河电力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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