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巧乐、冯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1民初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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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民初964号案件名称
杨巧乐、冯文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巧乐;冯文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1民初964号原告:杨巧乐,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告:冯文辉,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杨巧乐与被告冯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巧乐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向福涵书 记 员 欧阳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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