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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素兰、蒋红岩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申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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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申209号
  • 案件名称

    沈素兰、蒋红岩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沈素兰;蒋红岩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申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素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红岩。再审申请人沈素兰因与被申请人蒋红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3民终7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素兰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赔偿申请人家具、家电、木地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1779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被申请人开始利用厨房做豆腐脑生意,故意把豆腐渣长期不清理干净,造成下水道严重堵塞,废水反流至申请人室内,造成木地板、家具、家电等受损。蒋红岩提交意见称,不同意赔偿,不是其原因造成的损失。一开始下水道堵了,大家集钱疏通。过了不久又堵了,一楼就改了管道,直接把厨房的管道改了下水道,接着我的厨房往外冒水,我就自己往外刮水,因为我不使用厨房,所以我把厨房的管道堵上了。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小区为老旧小区,本单元住户共用该主管道,无法确认管道堵塞的具体原因,进而不能确认蒋红岩的行为与沈素兰家冒水所受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判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沈素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审查中,沈素兰向本院提出申请进行鉴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故对沈素兰的鉴定申请,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所述,沈素兰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素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杜有刚审判员  丁世超审判员  王英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 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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