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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馨谊与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3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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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3418号
  • 案件名称

    傅馨谊与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傅馨谊;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3418号原告:傅馨谊,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培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萍,女。原告傅馨谊与被告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傅馨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馨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40元,由傅馨谊负担。审 判 员 余海峰法官助理 黄慧敏书 记 员 姜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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