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馨谊与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23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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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23418号案件名称
傅馨谊与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傅馨谊;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23418号原告:傅馨谊,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培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祖萍,女。原告傅馨谊与被告上海余祖萍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傅馨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馨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0.40元,由傅馨谊负担。审 判 员 余海峰法官助理 黄慧敏书 记 员 姜思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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