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费彦磊、孙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0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081号
  • 案件名称

    费彦磊、孙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费彦磊;孙亮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081号原告:费彦磊,男,汉族,32岁,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孙亮亮,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费彦磊与被告孙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彦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亮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彦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