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彦磊、孙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3民初4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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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3民初4081号案件名称
费彦磊、孙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费彦磊;孙亮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3民初4081号原告:费彦磊,男,汉族,32岁,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孙亮亮,男,汉族,40岁,住河南省平舆县。原告费彦磊与被告孙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费彦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亮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彦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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