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谢开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6民初594号之二

由那坡县人民法院,2021/9/17 0:00:00在那坡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谢开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6民初59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谢开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那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那坡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谢开文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594号之二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MA5NFUAL6(1-1),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第二中学西南侧瑞田盛世嘉园10幢1单元202号,法定代理人,代仲林。被告谢开文,男,1994年5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运军审 判 员  岑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秀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蒙子英书 记 员  许瀚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