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6民初594号之二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2MA5NFUAL6(1-1),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第二中学西南侧瑞田盛世嘉园10幢1单元202号,法定代理人,代仲林。被告谢开文,男,1994年5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开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可以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原告田东安诺吊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运军审 判 员 岑丽华人民陪审员 黄秀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蒙子英书 记 员 许瀚文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