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坤保、蒋小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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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1053号案件名称
何坤保、蒋小冬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何坤保;蒋小冬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1053号原告:何坤保,男,汉族,1952年12月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被告:蒋小冬,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何坤保与被告蒋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坤保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小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坤保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坤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何坤保负担。审 判 员 李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帅亚书 记 员 徐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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