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辉、王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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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29号案件名称
陈辉、王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陈辉;王虎;陈恋;康翔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29号申请人:陈辉,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陈路,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俊,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陈恋,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担保人:康翔,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申请人:王虎,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申请人陈辉因与被申请人王虎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在35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虎名下坐落于长沙县幸福里·家和院5栋1206号房屋(房产证2号:71××16)的权属。担保人陈恋、康翔以其名下坐落于长沙县幸福里家和院5栋2808号房屋[权证号为湘(2021)长沙县不动产权第0019992号]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350000元的价值范围内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虎名下坐落于长沙县幸福里·家和院5栋1206号房屋(房产证号:71××16)的权属。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陈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谢英3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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