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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立杰与徐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3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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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3681号
  • 案件名称

    姜立杰与徐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姜立杰;徐志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3681号原告:姜立杰,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帅,北京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辉,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姜立杰与被告徐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姜立杰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立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姜立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于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代飞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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