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立杰与徐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3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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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13681号案件名称
姜立杰与徐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姜立杰;徐志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3681号原告:姜立杰,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新帅,北京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辉,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姜立杰与被告徐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姜立杰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立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姜立杰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于晓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代飞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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