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郑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6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66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郑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郑岩;周波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法定代表人:程琳。被执行人:郑岩,男性,1962年10月11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周波,女性,1962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郑岩、周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岩、周波未履行(2021)辽0203民初230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岩、周波银行存款88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瑞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艳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0执4282号 下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施岑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4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