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佳、长沙县蜜蜂王国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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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15号案件名称
刘泽佳、长沙县蜜蜂王国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泽佳;长沙县蜜蜂王国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正中;易偲哲;刘金润;彭程阔;邓望韶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15号申请人:刘泽佳,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申请人:长沙县蜜蜂王国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PQRPP60,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65号筑梦佳园1栋202室法定代表人:李正中。被申请人:李正中,男,199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易偲哲,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申请人:刘金润,男,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彭程阔,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申请人:邓望韶,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刘泽佳与被申请人长沙县蜜蜂王国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正中、易偲哲、刘金润、彭程阔、邓望韶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泽佳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县蜜蜂王国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正中、易偲哲、刘金润、彭程阔、邓望韶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泽佳以其中国光大银行账户62×××23的银行存款15000元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泽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县蜜蜂王国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李正中、易偲哲、刘金润、彭程阔、邓望韶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刘泽佳中国光大银行账户62×××23的银行存款15000元。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刘泽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谢英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罗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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