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忠、程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8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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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895号案件名称
陈清忠、程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清忠;程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陈清忠,男,195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程永,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陈清忠与被执行人程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4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程永给付陈清忠劳务费25000元及利息1000元,合计26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程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29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程永名下有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两份,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两份。因被执行人程永名下保险涉及他人权益,无法处置变现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对此保险处置。程永名下有陕XXXXXX帕萨特轿车一辆,经汉中车管所核实,该车辆已于2018年12月变更登记。被执行人程永名下有陕XXXXXX轻骑铃木派摩托车一辆,注册时间为2012年,综合该车使用年限、现存价值,无处置变现价值。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程永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合计495.77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现被执行人程永在工商、不动产、证券部门无登记财产显示。经线下村组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程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受偿的劳务费及利息合计25504.23元保留债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程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费29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亦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穆晓红审 判 员 周治锋审 判 员 蒲仁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 勇书 记 员 艾比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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