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安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7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785号案件名称
尹某、安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尹某;安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785号原告:尹某,女,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安某,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尹某诉被告安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因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 判 员 唐 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朱思怡书 记 员 邴玉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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