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连浩特市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01民初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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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01民初1550号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市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二连浩特市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建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01民初1550号原告:二连浩特市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肯特街北、西环路西警官小区西区2号楼3单元03021号。法定代表人:庞佃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雎子如,男,194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二连浩特市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张建亮,男,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原告二连浩特市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二连浩特市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二连浩特市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建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二连浩特市安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圆圆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谷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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