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石泉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27财保5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27财保553号案件名称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石泉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路石泉;马卫玲;衡水百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杨秀英;孙文恒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财保553号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县城亚夫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1099785985。法定代表人:滕章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路石泉,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马卫玲,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衡水百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景县王千寺镇高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599947531T,组织机构代码:599947531。法定代表人:杨秀英。被申请人:杨秀英,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申请人:孙文恒,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五被申请人路石泉、马卫玲、衡水百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杨秀英、孙文恒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五被申请人路石泉、马卫玲、衡水百力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杨秀英、孙文恒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房产、地产、车辆予以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本案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河北景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游项英书 记 员 闪向男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建新、杨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581号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诸葛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6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