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建新、杨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5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581号
  • 案件名称

    陈建新、杨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建新;杨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58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新,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青海省西宁市人,农民,住西宁市城**。被执行人:杨成,男,汉族,1981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建新与被执行人杨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6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杨成支付原告陈建新租赁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73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建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13日,我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建新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杨成名下的财产线索。2.2021年5月13日,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杨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3.2021年5月12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8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保险、民政、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P××**长城牌汽车一辆,由于该车注册时间过长,价值较小;申请人不交纳评估费并表示不要求法院对上述车辆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2021年5月12日,我院对被执行人杨成名下的银行卡、财付通、支付宝进行了冻结信息的措施。5.2021年9月7日,本院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杨成欠的外债较多,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6.2021年9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成发出限制消费令措施。7.2021年9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陈建新,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5735元,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573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甘GP××**长城牌汽车一辆,由于该车注册时间过长,价值较小;申请人不交纳评估费并表示不要求法院对上述车辆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