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宇星、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21财保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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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财保518号案件名称
魏宇星、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魏宇星;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财保518号申请人:魏宇星,男,199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代理人:彭仕钊,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70512519,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QYAY580,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仙人市村1001004号。法定代表人:易灵。申请人魏宇星于2021年8月27日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93449.93元。同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该案,案号为:长县劳人仲案字【2021】第1156号。申请人魏宇星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于9月10日向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9月13日,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宇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转移、隐匿财产致使裁决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星心雅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魏宇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邓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程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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