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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782民初15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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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82民初15934号
  • 案件名称

    刘华、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义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刘华;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934号 原告:刘华,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黎明村一区。 被告: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银海路6号1楼。 法定代表人:李钥,执行董事。 原告刘华诉被告义乌优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华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慧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爱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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