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甘肃长恒博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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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02民初3847号案件名称
何某、甘肃长恒博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卫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某;甘肃长恒博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02民初3847号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甘肃长恒博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场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郭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何某与被告甘肃长恒博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16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审判员 王飞飞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桂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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