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勇、向望权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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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5759号案件名称
孙心勇、向望权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孙心勇;向望权;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5759号原告:孙心勇,男,苗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告:向望权,男,土家族,1965年10月21日出生,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高明,湖南云天(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910155209。被告: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瑞丰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96224271L。法定代表人:向望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心勇诉被告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望权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望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心勇撤回对被告怀化长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望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心勇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满 滢人民陪审员 杨岩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欧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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