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尊和、李博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002财保3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002财保39号案件名称
夏尊和、李博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夏尊和;李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财保39号申请人:夏尊和,男,汉族,1959年3月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被申请人:李博,女,汉族,1990年6月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申请人夏尊和与被申请人李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博所有的,坐落于东安区林机小区3-3号楼、产籍号375-495-3/1-5-030502、建筑面积134.67平方米房屋一处,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博所有的,坐落于东安区林机小区3-3号楼、产籍号375-495-3/1-5-030502、建筑面积134.67平方米房屋一处,期限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卢广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珊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28号 下一篇 孙心勇、向望权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57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