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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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28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28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11号。被申请人:盘锦博亚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镇高升村。被申请人:宋朴海,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被申请人:王丽艳,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被申请人:盘锦昊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区鑫汇隆工业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申请人王丽艳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地利北街1-10号(2门)房产;冻结了宋朴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7×××51的银行账户,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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