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103执保3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3执保328号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1103执保328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路111号。被申请人:盘锦博亚惠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高升镇高升村。被申请人:宋朴海,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辽宁省盘锦市人。被申请人:王丽艳,女,1978年9月27日生,汉族,黑龙江省绥化市人。被申请人:盘锦昊霆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滨沿海经济区鑫汇隆工业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申请人王丽艳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地利北街1-10号(2门)房产;冻结了宋朴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07×××51的银行账户,依据《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