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21刑初211号案件名称
王玉强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玉强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玉强,男,1993年9月1日生于黑龙江省泰来县,汉族,大学文化,中水一局工人,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玉强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刘妍、书记员高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玉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王玉强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万国洗浴路口处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玉强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乙醇)含量为156.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玉强被现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王玉强积极赔偿他人损失,双方现已达成和解。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玉强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王玉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玉强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玉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玉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玉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单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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