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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亮、赵娜娜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251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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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251号之四
  • 案件名称

    祁亮、赵娜娜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祁亮;赵娜娜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25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祁亮,男,生于1994年10月28日,汉族,住陕西省山阳县银花镇商路河村范家垣组,身份证号码:612525199410281812。被执行人:赵娜娜,女,生于1994年5月21日,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石门镇杨河村十二组480号,身份证号码:612522199405210527。申请执行人祁亮与被执行人赵娜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1024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娜娜未按调解书第二项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祁亮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娜娜履行2021年3月10日前应给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娜娜现外出,无法联系,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房小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席 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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