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军、杜河陕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陕0724刑初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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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4刑初76号案件名称
赵军、杜河陕等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赵军;杜河陕;岳桂明;王旭;杨森;刘俊贤;严桂权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724刑初76号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军,曾用名赵孬娃,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21年1月30日因涉嫌XXXX罪被西乡县XX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常敏安,陕西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河陕,曾用名余琪,男,199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7年9月因犯XXXX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1月1日因犯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与原犯XXXX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5日。2021年4月2日因涉嫌XXXX罪被西乡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苏桂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岳桂明,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8年11月23日因犯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日因犯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与原犯XXXX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5日。2021年7月2日因涉嫌XXXX罪被西乡县XX局从XXXX押解回西乡县看守所羁押。指定辩护人梁勇,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王旭,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9年11月1日因犯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9日。2021年4月7日因犯XXXX罪被西乡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辩护人谢涛,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森,男,199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9年11月1日因犯XXXX罪、XXXX罪、故意伤害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20年7月16日因犯XXXX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犯XXXX罪、XXXX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3日。2021年7月2日因涉嫌XXXX罪被西乡县XX局从XXXX押解回西乡县看守所羁押。指定辩护人谭慧侠,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人刘俊贤,男,199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21年4月2日因涉嫌XXXX罪被西乡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西乡县XX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佳宜,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严桂权,男,1999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9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1年4月2日因涉嫌XXXX罪被西乡县XX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西乡县XX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朱洁,西乡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乡检未刑诉[20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杜河陕、岳桂明、王旭、杨森、刘俊贤、严桂权犯XXXX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杜河陕、岳桂明、王旭、杨森、刘俊贤、严桂权及其辩护人常敏安、苏桂军、梁勇、谢涛、谭慧侠、李佳宜、朱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6日晚21时许,被害人李某在西乡县中心市场内的“糖巢网咖”上网结束后要求网管即被告人赵军退钱,因无票据,赵军便拒绝了李某退钱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将争执的事告诉了在此上网的被告人王旭。后李某接打电话,赵军以为李某要找人给自己找事,便在自己和其他被告人所在的QQ群中发布消息称:都来中心市场一趟,有事。后被告人岳桂明、杨森、杜河陕、刘俊贤、严桂权以及杨某(另案)、李某1(另案)等7人接到消息陆续到达“糖巢网咖”网吧。先到的岳桂明、杜河陕、杨森、刘俊贤等四人就在网吧门口继续与李某说退钱的事,赵军进了网吧,当李某坐在一辆摩托车上接打电话时,杜河陕脱掉上衣欲打李某,被李某妻子刘某拦住,岳桂明则从背后突然抓住李某,王旭乘机殴打李某头部,李某还手和岳桂明厮打在一起,杨森、杜河陕、刘俊贤见状一起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此时李某1、杨某、严桂权骑车赶到现场,三人见状立即加入对李某的拳打脚踢中,众人将李某打到网吧左侧巷子,后网吧老板及李某弟弟将双方拉开。此时赵军从网吧出来,见岳桂明在打李某,遂上前帮忙对李某进行拳打脚踢,除杨某外的其余人见状又再次对李某进行了殴打。当听到有人说报警了,赵军等人欲逃离现场,李某抓住李某1所骑摩托车拦住李某1、严桂权等人不让走,李某1又拳打李某,岳桂明上前帮忙,李某1弃车逃跑,李某又抓住赵军、杨森直至警察到场。2017年1月22日,经西乡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头皮挫伤、鼻骨折、左上及右上第一切牙冠折损,右手第五掌骨骨折。2017年1月23日,西乡县XX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头皮挫伤、鼻骨骨折、左上及右上第一切牙冠折损程度均为轻微伤;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杜河陕2018年11月20日赔偿李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刘俊贤2019年4月26日赔偿李某人民币8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赵军、岳桂明、严桂权、王旭、杨森以及杨某、李某1等7人,于2021年3月6日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李某人民币38000元,均取得了李某的谅解。西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军,杜河陕、岳桂明,王旭、杨森、刘俊贤、严桂权,因与他人的偶发矛盾,为发泄情绪,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轻伤的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XXX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军案发时邀约其他被告人到场给自己帮忙引发案件,应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积极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XX机关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又在XX阶段如实供述,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杜河陕在犯罪中首先动手,应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较早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岳桂明在犯罪中首先动手,应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王旭在犯罪中首先动手,应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杨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XX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刘俊贤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较早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讯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本次犯罪后再无新的犯罪,可以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严桂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次犯罪时属于未成年人,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建议缓刑考验期为一年二个月。被告人赵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其年幼不懂法,是初犯,认罪认罚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赵军犯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赵军的行为不构成XXXX罪,本案事出有因,才故意殴打他人,不是无事生非,也不是随意殴打被害人,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被害人在纠纷中有过错,应依法减轻被告人的处罚。赵军在本案殴打中没有起积极作用,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赵军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结核病史。建议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基础上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杜河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认罪认罚,认识到自身错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年少无知,被害人存在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杜河陕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并不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XXXX罪。杜河陕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应对其从轻处罚。本案杜河陕系漏罪,应与已判处的刑罚并罚,减去杜河陕已实际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符合法律规定。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可减轻对杜河陕的处罚。建议对杜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被告人岳桂明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岳桂明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以下。被告人王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旭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王旭的行为不构成XXXX罪。双方发生纠纷事出有因,且存在故意伤害的主观动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李某也有殴打被告人的情节,其右手手掌掌骨骨折也可能是殴打被告人时自身造成,责任应由被害人负担。即使王旭构成XXXX罪,但王旭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被害人李某引发矛盾并导致矛盾升级,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当对王旭从轻处罚。王旭身患严重疾病,需要药物进行治疗,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王旭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2019年王旭因犯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已执行完毕。本案系漏罪,应当与2019年的刑罚数罪进行并罚,再减去已经执行的一年五个月。建议对王旭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被告人杨森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杨森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本案刑罚应与前罪数罪并罚,先并后减。被告人刘俊贤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辩护人辩称XX机关之前也一直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刘俊贤到达现场后不是无事挑起事端,也不是逞强好胜,也不是无事生非,无缘无故殴打他人,其行为不构成XXXX罪。即使刘俊贤构成XXXX罪,被害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刘俊贤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所起作用不大,系从犯,初犯、偶犯,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桂权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严桂权案发时为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晚21时许,被害人李某在西乡县中心市场内的“糖巢网咖”上网结束后要求网管即被告人赵军退钱,因无票据,赵军便拒绝了李某退钱要求,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将争执的事告诉了在此上网的被告人王旭。后李某接打电话,赵军以为李某要找人给自己找事,便在自己和其他被告人所在的QQ群中发布消息称:都来中心市场一趟,有事。后被告人岳桂明、杨森、杜河陕、刘俊贤、严桂权以及杨某(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等7人接到消息陆续到达“糖巢网咖”网吧。先到的岳桂明、杜河陕、杨森、刘俊贤等四人就在网吧门口继续与李某说退钱的事,赵军进了网吧。当李某坐在一辆摩托车上接打电话时,杜河陕脱掉上衣上前准备打李某,被李某妻子刘某拦住,岳桂明则从背后突然抓住李某,王旭乘机殴打李某头部,李某还手和岳桂明厮打在一起,杨森、杜河陕、刘俊贤见状一起上前对李某拳打脚踢。此时李某1、杨某、严桂权骑车赶到现场,三人见状立即加入对李某的拳打脚踢中,众人将李某打到网吧左侧巷子,后网吧老板及李某弟弟将双方拉开。此时赵军从网吧出来,见岳桂明在打李某,遂上前帮忙对李某进行拳打脚踢,除杨某外的其余人见状又再次对李某进行了殴打。当听到有人说报警了,赵军等人欲逃离现场,李某抓住李某1所骑摩托车拦住李某1、严桂权等人不让走,李某1又拳打李某,岳桂明上前帮忙,李某1弃车逃跑,李某又抓住赵军、杨森直至警察到场。2017年1月22日,经西乡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某头皮挫伤、鼻骨折、左上及右上第一切牙冠折损,右手第五掌骨骨折。2017年1月23日,西乡县XX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头皮挫伤、鼻骨骨折、左上及右上第一切牙冠折损程度均为轻微伤,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杜河陕于2018年11月20日赔偿李某人民币6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刘俊贤于2019年4月26日赔偿李某人民币8000元,取得谅解;被告人赵军、岳桂明、严桂权、王旭、杨森以及杨某、李某1等7人于2021年3月6日与李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李某人民币38000元,均取得了李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户籍证明、政治证明:证明了被告人赵军、杜河陕、岳桂明、王旭、杨森、刘俊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严桂权犯罪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事实。2、110案件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西乡县XX局向中国联通公司调取18591******机主信息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2016年9月16日21时21分05秒,一个女性电话报警(18591******)中心市场徐记串串香边上发生治安案件,城北派出所受理处警。18591******机主为刘某,系被害人李某妻子。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李某住院病案资料:证明西乡XX局于2021年4月21日到西乡县人民医院调取李某住院病案资料,李某实际住院21天,被诊断为:(1)颅脑损伤(头皮挫伤);(2)右手第五掌骨骨折;(3)鼻骨骨折;(4)多处软组织损伤;(5)左上及右上第一切牙冠折。4、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21年4月21日西乡县XX局到陕西汉中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调取李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治疗后,现右手小指功能丧失占一手功能共计3.36%。5、西乡县XX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资质:证明2017年1月23日经西乡县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头皮挫伤、鼻骨骨折、左上及右上第一切牙冠折损程度均为轻微伤,右手第五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赵军、杜河陕、严桂权、刘俊贤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赵军、杜河陕、严桂权、刘俊贤带领民警前往与李某打架的地方,指认当时殴打李某的地方就在中心市场内的“糖巢网咖”门口及旁边巷子口。7、西乡县XX局接受证据清单、2016年9月16日晚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证明事发当晚被告人岳桂明、赵军、杜河陕、王旭、刘俊贤、严桂权、杨森伙同杨某、李某1一共九人对被害人李某进行殴打的事实。8、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9月16日晚21时左右,他在中心市场内的“糖巢网咖”上网。因退票的事情一男娃和网管赵军发生争执,后赵军就叫来7、8个人到现场,双方就在网吧门口继续争执,他就给网吧老板陈某打电话。退票的娃嘴里就很不干净的骂赵军叫来的几个娃,突然这些人中有人上前殴打退票的娃,接着其他人都上前殴打,并打到了网吧旁边的巷子里,退票的那个娃就被一群人打倒了。他和别人将双方拉开后,退票的娃捡起一块石头打对方的人但没有打到,赵军一方的人又上前殴打退票的娃。其他人离开时,退票的娃撵出来拉住准备骑摩托车的那个娃不让走,结果又和那个娃互相打了几拳,然后双方就散开了。赵军这边有几个男娃很快就离开了,退票的娃就把赵军及赵军叫的两个娃拉住不让走,城北派出所的警察就赶到现场将人带走了。9、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李某上网结束与网管赵军发生争执,邓某就给他打电话,他赶到店门口的时候就看见赵军和几个年轻男娃站在一起和李某争吵着什么,双方嘴里都不干不净的在那说着,他劝说无果就进店忙去了。没过几分钟他就听见外面声音很嘈杂,好像有人在打架。他出去看见李某脸上有血,李某把赵军和赵军一起的一个高个子男娃抓住。他问邓某事情经过,得知赵军叫的几个娃将李某打了,已经有人打电话报警了。没有多久城北派出所的警车过来了,警察就把赵军和另外一个男娃给带走了。10、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她老公李某在网吧上完网后,让网管赵军退机,结果赵军不给退,双方发生纠纷。李某坐在网吧门口一个电动车上,赵军叫来了7、8个男娃,对方说李某骂了赵军的,李某说没有骂,双方为此一直争执。有人在双方之间进行劝阻。李某就嫌烦了就说你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对方就有一个人动手来打李某,李某还手后,7、8个男娃就一起上来打李某。发生打架的时候对方全都动了手的,而且是对方先动的手,李某为了自卫也动手还击了。她看见李某受伤了,对方应该没有人受伤。对方有7、8个男娃,刚开始她都叫不上名字,后来知道里面有叫赵军的男娃,对方的人都是他叫来的。1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他在糖巢网吧上网,后来接到妻子的电话让他去接她。因上网的票丢失就与网管赵军为是否应该退钱的事情发生争执,他给兄弟李某2打了个电话,让李某2给老板打电话问一下什么情况。在他打电话的过程中,赵军以为他叫人来找麻烦,赵军就打电话叫人。没一会岳桂明就和刘俊贤、杜河陕以及一个戴眼镜的高个子男娃来了,双方就站在网吧门口,没有一会李某兄弟李某2把李某妻子带到网吧了,老板也来了并劝说双方。他坐在网吧门口一辆摩托车上接电话,岳桂明把他指了一下,杜河陕就把外套脱掉,准备往他跟前走,被他媳妇给拦住了,王旭就朝他头上打了一拳,岳桂明就到左边拉住他并打头部,他还手打岳桂明,王旭就在背后对他拳打脚踹,其他人就追上来踢、打他,被追到网吧旁边的巷子口,这时又来了几个人加入打他的行列。在巷子口的时候刘俊贤就从裤兜里面取了一根像是电警棍一样东西来打他,他还看见岳桂明和王旭朝自己手上踢。他兄弟就和他朋友、老板都在旁边拉架,岳桂明继续动手,又和他厮打在一起。赵军从网吧里出来,冲过来动手打他,他和赵军又厮打在一起,其他几个人看了之后又冲上来动手打他。几个人跑的时候他就冲出来不让他们走,一个骑跨骑摩托车的男娃准备离开时,他就冲过去把摩托车拉住不让走,该男娃就用拳头朝他脸部打了几拳,他也还手打了几下,然后就被拉开了。他和李某2就把赵军和戴眼镜的高个子娃拉住不让走,没一会城北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就把赵军和那个戴眼镜的高个子娃带走了。12、同案犯李某1的供述:2016年09月16日22时左右,他们在西乡县中心市场糖巢网吧门口发生打架,他们这边有赵军、杜河陕、岳桂明、刘俊贤、杨森、杨某、严桂权、王旭基本上都动手了的。他知道打架是因为赵军和一个上网的娃因退票,引起了冲突。他与杨某、严桂权一起骑车到了现场后,见到双方已经打在一起,后来就打到网吧旁边的巷子里去了。他看见其他人把那个娃围住拳打脚踢,主要就是朝他脸上和身上动手。先用手打这个男娃,这个男娃倒地上之后就用脚朝身上踩。他们三个人就赶紧去帮忙,追进去的时候被打的那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娃已经倒在地上了,他就上去用拳头朝他肚子上打了几拳。他准备离开的时候那个娃拉住他的摩托车,他就用手朝那个娃脸上打了几拳,那个娃也还了他几拳。他是因为和岳桂明关系好才去帮忙动手的,其他人是什么原因参与打架他不清楚。13、同案犯杨某的供述:事发当晚,他接到王旭的电话说赵军在中心市场遇到麻烦了。随后他发现赵军在他们很多朋友一起建的QQ群里发布的消息说有人要打他,让都去“糖巢网咖”帮忙。他和李某1、严桂权一起骑摩托车赶到“糖巢网咖”。他看见除了他们三个人之外都已经和李某打在一起了,双方都是拳打脚踢在一起,双方边打边往旁边的巷子里去了,然后他们三个人就赶紧去帮忙,他朝李某身上打了几拳。他看见赵军从网吧里面出来了,冲上去动手打李某,结果在场的人除了他之外又都冲上去打李某。被人拉开后,李某又从巷子里面冲出来抓住李某1不让走,李某1就动手朝李某脸上打了几拳,李某也还手朝李某1的脸上打了几拳。他在旁边听见李某的妻子在打电话报警,他就离开了。14、被告人赵军的供述:他在中心市场的“糖巢网咖”当网管。2016年9月16日晚上21时许,他与被害人李某因上网退票发生争执后,在网吧上网的王旭就问是不是李某在给他找事,说不行了就整,就是找人打李某的意思。后来他就用QQ发消息“都到中心市场来一趟,有事”。过了一会儿杨森、杜河陕、岳桂明和那个穿白色体恤的男子就来了网吧门口。他们一伙人和李某就在网吧门口谈退票的事情,说着说着就争吵起来了。杨森就问李某你想干啥,李某也问杨森想干啥,杨森就对李某说我看你是想打架,那咱们就来打嘛,之后杨森、杜河陕和岳桂明就打电话叫人了,他和网吧老板陈某也劝说算了,但是他们不听,他就和老板进网吧去了。过了一会他在网吧里面听见外面吵哄哄的,他就出去看,发现已经打起来了。他就过去打李某,这时杨某、李某1、严桂权赶到了现场,也加入他们这一方,都在网吧左侧的巷子里和李某厮打。他向李某脸上打了5、6下,其他人基本上都打李某的头部和上半身,还用脚踢李某身上。他们在场的9个人都动手了的,岳桂明和李某吵闹的最凶,岳桂明打的也最凶,他主要打的是李某的头部。李某一方就是他本人参与厮打,他叫来的另外那个人没有动手就是劝架。后来有人说警察来了,他们这一方的人跑了几个,他被李某抓住没有跑掉,后来就被警察带回城北派出所了。15、被告人杜河陕的供述:当晚他和杨森、岳桂明、刘俊贤四个人在锦湖新奥斯汀KTV喝酒唱歌,赵军刚开始在他们经常联系的一个QQ群里发消息,但是发的什么他记不起来了。赵军还给杨森打了个电话,然后杨森就给他们说,赵军在中心市场被人打了,让过去看看。然后他们四人就赶到中心市场内的“糖巢网咖”。他们过去后,岳桂明就用手指着李某说就是他不得错,他在网吧的西侧巷子口撒尿时听见李某那边不知道谁不停在骂“碎球日滴”。他就把外套脱了放在摩托车上,边向李某跟前走边问李某骂谁哩,李某这边一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就把他挡住。岳桂明就从旁边绕到李某的前面用手拉李某,王旭就从背后朝李某头上打了一拳,李某就用拳头朝岳桂明头上打了几拳,然后他们这边的人就一拥而上了。这个时候李某1、严桂权、杨某骑着摩托车也赶到了,他们三个人也加入了混战,双方就互相拳打脚踢在一起。好几个人都朝李某身上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就有人把双方拉开了。后来他看见赵军从网吧出来后又和李某厮打在一起,他就又用拳头朝李某背上打了两拳,腿上踢了两脚,岳桂明也一直打李某,双方没打一会就拉开了。然后他就骑摩托车准备离开,看见李某跑过来把李某1的摩托车拉住,李某1就用手朝李某脸上打了几拳,双方又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李某1先准备骑摩托车离开,结果被人把摩托车拉住,李某过去一脚把摩托车踹倒了。他听说有人报警后就离开了现场。16、被告人岳桂明的供述:赵军在他们很多朋友一起建的QQ群里发布消息说有事,让都去中心市场“糖巢网咖”帮忙。他就和杜河陕、杨森、刘俊贤一起赶到现场,他们去现场想看看发生了啥事,若是需要帮忙就帮忙,不至于让他们认识的人吃亏。到现场后见赵军与李某发生争吵,他首先殴打李某,接着其他人也一起对李某拳打脚踢。杨某、李某1和严桂权赶到现场后,也与李某发生厮打。期间一共殴打李某三次,第三次是李某1打的李某。他们这一方参与打架的人有他、赵军、王旭、杜河陕、杨森、刘俊贤、杨某、李某1共九人,对方只有李某和他们厮打。事后,因他在监狱服刑就委托杜河陕代他对李某进行了赔偿。17、被告人王旭的供述:2016年9月16日晚21时许,被害人李某在西乡县中心市场内的“糖巢网咖”上网结束后要求网管即被告人赵军退钱,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将争执的事告诉了他。赵军在他们几个玩的好的朋友创建的QQ群里发消息说在“糖巢网咖”门口被人打了,赵军还借他的手机打电话叫人给帮忙,岳桂明、杜河陕、刘俊贤、杨森先赶到现场。李某坐在网吧门口的摩托车上边打电话边说了一句“有几个碎娃想打我。”这句话把杜河陕激怒了,杜河陕就把衣服脱了往摩托车上一放,走到李某跟前就准备打李某,但是被李某媳妇拦住了。同时岳桂明也绕到李某左边去了,用自己的拖鞋照李某背上打了一下。这个时候他就朝李某脸上打了一拳。接下来他们这一方的刘俊贤、杨森也扑上来,一起和李某厮打。过了一会儿,他看见李某1、杨某、严桂权三个人骑摩托车赶到现场,也和李某进行厮打。他们把李某一直打到“糖巢网吧”左边的巷子里去了。李某突然从地上抱了个石头准备砸岳桂明,石头被岳桂明接住了。岳桂明就和李某又厮打在一起,赵军从网吧出来又扑上去和李某厮打。他们其他人又对李某拳打脚踢。接着就有人拉架,他们听到有人喊了一句“报警了”,就从巷子里跑到各自摩托车跟前准备走。李某从巷子里冲出来了,一把拉住李某1的摩托车不叫走,李某1和李某相互殴打。李某的朋友就拉住李某1的摩托车不让走,李某1就没骑摩托车,走路离开了。之后李某和其朋友就把赵军和杨森拉住不让走。接下来他就离开现场了。案发后,他给李某赔偿经济损失,李某给他出具了谅解书。18、被告人杨森的供述:当天晚上他还在KTV玩耍的时候,赵军在他们几个玩的好的朋友创建的QQ群里发消息说他在中心市场的“糖巢网咖”门口被人打了,让都过去帮忙。接着杜河陕又给说赵军在“糖巢网咖”出了点事情。随后他就和岳桂明、杜河陕、刘俊贤骑摩托车到了“糖巢网咖”。了解到赵军和一个男的因上网退钱发生了争执。杜河陕就对那个男的说没票退不了钱,你让怎么退,那个男的就骂杜河陕,杜河陕就上前打了他脸部一拳,这个男的就和杜河陕打起来了。他们怕杜河陕吃亏,就上去帮忙,另外的三个朋友李某1、杨某、严桂权也过来了,都开始参与打架。当时他就朝要退钱的男的胸部打了一拳,后背打了二拳。后来一伙人都打到网吧旁边的巷道里面去了,他们打了一会之后就散开了。李某1骑摩托车准备带赵军离开时,那个男的就追过来,结果摔了一跤,爬起来就抓住赵军不让走,李某1就站在这个男的背后朝他背上打了两三拳,这个男的松手之后,就一脚把李某1的摩托车踹倒,李某1就没有骑摩托车跟严桂权离开了,那个男的抓住他和赵军不让走。后有人报警,警察到场将自己和赵军带走了。他们几个人都是一直盯着那个男的打,严桂权用的是自己穿的拖鞋打在那个男的脸上,刘俊贤拿了一个电警棍按了几下去电那个男的,但没有电上,赵军在那个男的头上打了三、四拳,杜河陕朝他脸部打了两拳,杨某在他脸部打了两下,其他人怎么打他没看清楚,他还看见赵军踢那个男的时候,那个男的用右手档了一下。双方一共打了三次,自己这一方的人全部动手了。事后他也给被害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19、被告人严桂权的供述:事发当晚,他和李某1、杨某一起在步行街糖巢网吧上网,是赵军给杨某打电话说有人要打他,杨某给他和李某1说一起去找赵军。他们去的目的也都是为了给赵军帮忙,不想让赵军吃亏。他们赶过去的时候他们这边除了他们三个人之外都已经和一个穿白衬衣的男娃打在一起了,两边人都是拳打脚踢在一起,之后就打到旁边的巷子里去了。他们三个人就赶紧去帮忙,参与殴打李某。他用右手朝李某头部抡了一下,但是没有打到李某。李某被打倒后岳桂明、赵军和杨某三个人用脚朝那个娃身上踹。那个娃被人拉起后,就拿了一块大石头砸岳桂明,岳桂明就把石头接住了,然后那个娃就用手打岳桂明,在场的人就又一拥而上打那个娃。第一波厮打后,他看地上有岳桂明的拖鞋,就拿拖鞋朝李某扔了过去,但是没有打到。后来他听见有人说报警了,他就离开现场了。他看监控视频是王旭先动手打那个娃,然后那个娃就动手打岳桂明的。20、被告人刘俊贤的供述:事发当晚,李某和赵军因上网退票的事情发生矛盾。赵军、王旭分别发消息、打电话召集杨森、杜河陕、岳桂明、刘俊贤、杨森、杨某、严桂权、李某1先后赶到现场给赵军帮忙,他们九个人都动手参与了殴打李某。当时他们这边不知道谁说了一句“你还找人哩”,李某坐在电动车上骂了一句“你们这些碎求日地想干啥”。杜河陕在对面墙边上厕所听到后,就把衣服脱了,冲过去准备打李某,让其他人给拉住了。岳桂明就绕道后面去朝着李某头部打了一拳,李某和岳桂明撕扯在一起,他们就冲上去打李某。之后李某1,杨某,严桂权骑摩托车来了,他们八个人对李某拳打脚踢并将李某打倒在地。李某站起来捡了一个石头砸岳桂明,岳桂明把石头接住了。这时赵军从网吧出来,赵军朝李某身上踢了几脚,李某就拉住赵军打和他撕扯在一块,他们又上去打李某。当时打李某打的最凶是岳桂明和李某1。有人报警之后他就离开了。21、到案经过及赵军的抓获经过:证明赵军于2017年6月3日被口头传唤到案、杜河陕于2021年3月2日被电话口头传唤到案、杨森于2017年4月18日被电话口头传唤到案、王旭于2021年4月2日被电话口头传唤,4月7日到案;刘俊贤于2021年3月8日被电话口头传唤到案、严桂权于2021年3月9日被电话口头传唤到案及2021年1月29日赵军在汉中火车站出站通道被抓获的事实。22、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严桂权因犯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11日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0日。23、西乡县人民法院(2019)陕0724刑初6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杜河陕犯XXXX罪、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5日;岳桂明犯XXXX罪、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至2023年10月25日;王旭犯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29日;杨森因犯XXXX罪、XXXX罪、故意伤害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4、镇巴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8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2020年7月16日杨森因犯XXXX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西乡县人民法院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并罚,决定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至2025年12月23日。25、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书、申请及赔偿协议:证明2018年11月20日,杜河陕赔偿李某经济损失6000元,取得李某的谅解。2019年4月26日,刘俊贤赔偿李某经济损失8000元,取得李某的谅解。刘俊贤的母亲提出请求对刘俊贤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其保证刘俊贤能遵纪守法、改过自新、随传随到。2021年3月6日,李某与赵军、王旭、岳桂明、杨森、严桂权、杨某、李某1达成赔偿协议,七人共计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8000元,均取得李某的谅解。26、西乡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其意见为同意被告人刘俊贤、严桂权社区矫正。以上证据经审查,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相互间能够印证,经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质证均无异议,合议庭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在与他人因退票之事发生矛盾后,自认为他人欲找人殴打自己,遂发信息邀约其他被告人到场给自己帮忙。被告人杜河陕、岳桂明、王旭、杨森、刘俊贤、严桂权及同案犯李某1、杨某应约前往事发现场为赵军帮忙。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明确,借故生非、耍横逞强,在公共场合随意故意殴打他人并造成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XXXX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赵军、杜河陕、王旭、刘俊贤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XXXX罪,应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在纠纷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是共同犯罪,均为主犯。被告人刘俊贤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刘俊贤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军、杜河陕、岳桂明、王旭、杨森、刘俊贤、严桂权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以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军、杜河陕、王旭、杨森、刘俊贤、严桂权在XX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后又在XX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以此对告人赵军、杜河陕、王旭、杨森、刘俊贤、严桂权从轻、减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赵军、杜河陕、王旭、刘俊贤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应减轻处罚的意见,王旭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参与了殴打其他被告人,被害人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的责任由被害人自行承担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杨森因犯XXXX罪、XXXX罪、故意伤害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XXXX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岳桂明犯XXXX罪、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杜河陕犯XXXX罪、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王旭犯XXXX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严桂权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案所涉犯罪为漏罪,应对其数罪并罚,但被告人杜河陕、王旭、严桂权所判刑罚已实际执行完毕,对被告人杜河陕、王旭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本案所涉犯罪为漏罪,应与已判刑罚数罪并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森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严桂权犯罪时没有年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此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俊贤、严桂权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被告人赵军、杜河陕、岳桂明、王旭、杨森、刘俊贤、严桂权借故生非、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XXXX罪。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当对各被告人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XXXX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森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与原判XXXX罪、XXXX罪、故意伤害罪七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6日起至2026年8月23日止);二、被告人岳桂明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与原判XXXX罪、XXXX罪六年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4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三、被告人赵军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四、被告人王旭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五、被告人杜河陕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六、被告人刘俊贤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严桂权犯XXXX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余明书人民陪审员 文娅萍人民陪审员 马朵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永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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