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春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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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621号案件名称
杨某、于春环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某;于春环;宁克颖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621号原告:杨某,男,201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被告:于春环,女,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宁克颖,女,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杨某与于春环、宁克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孙慧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丹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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