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熊伶俐、曹劲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1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157号
  • 案件名称

    熊伶俐、曹劲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熊伶俐;曹劲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熊伶俐,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被执行人曹劲松,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熊伶俐与被执行人曹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熊伶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劲松偿还借款53500元,负担执行费703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7日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曹劲松从2021年开始,从已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另案冻结的工资收入中每年分配给申请执行人熊伶俐5000元,直至偿还全部借款为止,由于履行期限超过了执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桃民二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志锋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卢靖峰书 记 员 钱俐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