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政红、李当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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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109号案件名称
任政红、李当科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任政红;李当科;杨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109号原告:任政红,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组。被告:李当科,男,196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XX县XX镇XX号XX户,现住XX县XX镇XX巷。被告:杨萍,女,196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任政红诉被告李当科、杨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日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政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杜 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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