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农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建水县国洪蓝莓种植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4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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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4554号案件名称
未来农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建水县国洪蓝莓种植园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未来农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建水县国洪蓝莓种植园;陈国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4554号原告:未来农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61号财富中心A座。法定代表人:尹培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日馨,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水县国洪蓝莓种植园,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鼻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他龙村委会扯碑村龙家田。经营者:陈国洪,系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陈国洪,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鼻族自治州建水县。原告未来农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诉被告建水县国洪蓝莓种植园、陈国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来农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来农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未来农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未来农业发展(辽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云娇人民审判员 唐占刚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訾 旭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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