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鹏、杨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322财保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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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财保270号案件名称
张志鹏、杨建华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张志鹏;杨建华;陈长清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财保270号申请人:张志鹏,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杨建华,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陈长清,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张志鹏与被申请人杨建华、陈长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建华、陈长清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含股权、房产)。申请人张志鹏以10万元银行存折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志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建华、陈长清11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张志鹏名下5万元银行存折两张。案件申请费1030.0元,由张志鹏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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