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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丰连、刘学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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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333号
  • 案件名称

    吴丰连、刘学姣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吴丰连;刘学姣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333号申请执行人:吴丰连,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学姣,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吴丰连与被执行人刘学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26民初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学姣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吴丰连借款本金3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3.5%金额30000元自2020年5月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止),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受理费212.5元、申请执行费36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1、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学姣名下有存款、股权、车辆、证券、房产等信息。2、通过到被执行人刘学姣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因被执行人刘学姣未积极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刘学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学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 雁审判员 胡开明审判员 李 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 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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