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赐福、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3民初2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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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民初2890号案件名称
钟赐福、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钟赐福;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2890号原告:钟赐福,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3222931Q。法定代表人:杨开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火金,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赐福与被告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钟赐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钟赐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钟赐福负担。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惠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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