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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赐福、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3民初2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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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民初2890号
  • 案件名称

    钟赐福、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邻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钟赐福;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2890号原告:钟赐福,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3222931Q。法定代表人:杨开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火金,浙江德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赐福与被告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钟赐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浙江冠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钟赐福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钟赐福负担。审判员  戚祥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惠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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