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王付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28民初2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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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8民初2676号案件名称
王鹏、王付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鹏;王付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28民初2676号原告王鹏,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林,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山,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南、康平路东佳田商务中心二期C幢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48973487。负责人邹天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泽,北京市金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鹏与被告王付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孟涵影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宋亚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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