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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82执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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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82执1590号
  • 案件名称

    王清龙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仁怀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清龙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382执1590号移送执行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清龙,又名王江龙,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贵州省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82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清龙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清龙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已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张贴于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公告栏,但被执行人王清龙至今未缴纳罚金。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王清龙的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以及银行存款,无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被执行人王清龙尚欠案款1000元未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清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远审判员  李彬虹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广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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