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与张常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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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370号案件名称
杨勇与张常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勇;张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370号申请执行人:杨**,女,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张常,女,198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张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调解下,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作出了还款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681执13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俊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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