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展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5149号

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9/18 0:00:00在上海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生效的胡展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余九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5149号
  • 案件名称

    胡展义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胡展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余九党;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5149号原告:胡展义,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法定代理人:杨田果(系胡展义之妻),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英庄镇胡营村X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梅,河南隆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九党,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高奇志。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庆萍。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杨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再进。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楼。负责人:夏云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天嘉。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旻。原告胡展义诉被告余九党、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胡展义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展义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展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计1,823元,由原告胡展义负担。审判员 楚 倩书记员 于建尧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